人才中介组织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七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
申请材料
1.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1份);
2.《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工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原件1份);
5.法人代表和专职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人不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房管部门出具的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材料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金融部门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RMB)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免费领取。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事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
电话:0871—3149913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人事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部门、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关业务:
1.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